全國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保藏管理專家委員會章程
日期:2021-06-04 | 中海生物行業綜合 | 瀏覽:1466 次
全國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保藏管理專家委員會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保藏管理專家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委員會”)工作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條 委員會在農業農村部領導下依法開展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保藏管理工作,為國家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保藏管理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。
第三條 委員會由農業農村部負責組建、管理、指導與監督。
第四條 委員會堅持科學、公正、客觀、規范的原則依法開展工作。
第二章 組織機構
第五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,由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所長擔任;副主任委員3名,委員若干名,均由農業農村部聘任。
第六條 委員會主要職責
(一)承擔全國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保藏機構的監督檢查、保藏管理相關的技術培訓等工作。
(二)起草和審核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保藏的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。
(三)對保藏機構提出的擬銷毀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開展評估,并提出建議。
(四)開展相關國際組織學術交流與合作。
(五)跟蹤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保藏管理技術發展動態,及時報告相關信息和工作建議。
(六)審議和修訂委員會章程、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。
(七)承擔農業農村部委托的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保藏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。
(八)完成農業農村部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第七條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,作為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。辦公室設在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,該所為辦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,配備工作人員。
辦公室設主任1名,由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分管菌(毒)種保藏管理工作的所領導兼任。工作人員若干名,由辦公室主任遴選聘任。
第八條 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:
(一)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,管理委員會工作經費,擬訂年度工作計劃,起草年度工作報告。
(二)組織籌辦委員會相關會議、調研、培訓等。
(三)起草委員會有關文件、會議紀要,承辦委員會換屆工作。
(四)組織起草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。
(五)承擔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委 員
第九條 委員會委員應為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保藏管理相關專業技術人員,應具備開展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保藏機構監督檢查、人員培訓等方面的技術能力。
第十條 委員基本條件
(一)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,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技術職稱。
(二)具有五年及以上從事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保藏管理及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經歷,熟悉本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。
(三)熟悉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和政策,掌握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保藏管理的技術規范和要求,熟悉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保藏技術和管理工作。
(四)認真、誠實、公正、廉潔,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。
(五)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(院士除外),身體健康。
(六)所在單位同意其參加委員會相關活動。
第十一條 委員的權利義務
(一)對國家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保藏管理工作計劃和政策,以及對委員會形成的各項決定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。
(二)在參與監督檢查過程中科學、公正、明確、充分地發表個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。
(三)可自愿退出委員會。
(四)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,執行委員會決議。
(五)遵守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,特別是有關公正性和保密的規定。
(六)接受農業農村部委托的工作任務,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計劃完成負責的工作。
(七)除委員會許可和委托工作外,不得以委員會名義開展工作。
第十二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農業農村部予以警告;情節嚴重的,取消其委員資格,并予以公告。違反國家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的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(一)不負責任,弄虛作假,或者其他不客觀公正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。
(二)未經委員會許可,以委員會的名義開展活動的。
(三)收受他人財物等,影響客觀、公正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。
第十三條 擬入選專家由單位推薦或行業專家推薦,委員會辦公室審核,農業農村部遴選聘任。推薦前應征得被推薦人同意。
第十四條 委員每屆任期五年,可連續聘任,到期未續聘者自行解聘。委員本人聘期內要求退出委員會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,經本人申請,由委員會辦公室報主任委員批準,由農業農村部解聘。
第十五條 對不能履行工作職責、不能遵守本章程或因工作變動及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委員的,經委員會辦公室報主任委員批準,由農業農村部解聘。
第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,由委員會辦公室提名,經主任委員批準,可以增補或調整委員名單。
第四章 工作機制
第十七條 每屆委員會召開1-2次全體會議,由主任委員或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召開。全體會議應有全體委員半數(含)以上出席。
全體會議負責討論決定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保藏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,包括審議修訂委員會章程、工作計劃,研究和制訂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保藏機構的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策略、指南等規范性技術文件等。會議形成的重大事項結論、報告和意見由委員會辦公室報送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批準。
第十八條 全體會議對有關事項進行表決時,應有委員人數三分之二(含)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十九條 對需要緊急議定的事項或開展的工作,可采用網絡會議、電子郵件或信函等方式組織,應有征求意見人數三分之二(含)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專家組形成的意見由委員會辦公室報送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備案。
第二十條 委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體會議或有關活動時,應向委員會辦公室請假。
第五章 經費管理
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工作經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。
(一)組織召開委員會相關會議。
(二)委員會辦公室日常運轉。
(三)參與國內外學術及技術交流。
(四)與履行職責相關的其他費用。
委員會辦公室所在單位應加強對工作經費的管理。
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財務規定管理和使用經費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全國動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種保藏管理專家委員會討論通過,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生效。
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。
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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